專打毒品律師
一、 目前毒品減害替代療法,多以美沙酮為主要藥物,惟醫療臨床上其他替代藥物如丁基原啡因之療效亦佳,故除美沙酮外,爰概括規定「其他替代藥品」以應實際需求。
二、 治療期間最長為一年,惟治療期間過後如被告仍繼續接受治療服用替代藥品者,因該替代藥品如美沙酮屬於第二級毒品,則是否涉有施用毒品犯罪之問題,不無疑義。按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條第四項定有明文。然醫師基於正當醫療目的得使用管制藥品(參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故被告如係接受醫師治療服用替代藥品者,應屬依醫師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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