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寫完可以撤回後悔嗎?【全國律師聯合–專門遺產糾紛 - 580法律網】
遺囑之撤回是指遺囑人為有效之遺囑後,本於其意思或行為而使其原先的遺囑不發生效力之謂。民法對於遺囑之撤回定有詳細規定,其方式可分為明示撤回和法定撤回。
明示撤回遺囑依民法第1219條規定,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分。
法定撤回遺囑可分下列三種類型:
(一)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二)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撤為撤回
(三)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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