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遺產時,配偶除剩餘財產之外,還有繼承權
案例:
夫妻,生有二子。夫和小三生有二子並經認領。夫死後遺有大筆遺產,除了所生的小孩之外, 小三主張她也可以分得遺產。
解析: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
此項請求權是獨立於繼承權而存在,也就是說,配偶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後,仍可再主張繼承的權利。所以本例李麗的請求應有理由。
但此項請求權應自請求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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